劳动者可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待遇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9-11-04 22:34:08
 

【基本案情】

王某系A公司员工,但A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1月1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经双方沟通,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支付王某赔偿款28000元。2017年12月26日,王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3月14日,王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拾级。后王某向A公司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不予支付。王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定A公司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王某的仲裁申请。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和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王某的法定赔偿额为76134.9元,远超双方约定的28000元,故该协议对王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王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视为王某主张了撤销权,故A公司应重新按法定标准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评析及建议】

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并非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就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付契约,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对其效力的判断应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如果该协议系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说明工伤职工对自己的工伤待遇标准尚不清楚。当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协议符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申请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建议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1、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发生工伤后,应在法定期间内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工伤,并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否则可能面临被重新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